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港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南通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残联 市委宣传部 市农办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 市广电局 市房管局 市体育局 市旅游局 市港务局 市总工会 团市委 市妇联 南通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 2006年5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促进和谐南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
(二)建立鼓励残疾人个体创业的机制。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购买一定的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下岗残疾职工。各级残联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本地有劳动能力及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和职业指导,积极推荐按比例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社会就业工作安排,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要在场地、摊点、摊位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自谋职业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减免税收。对视力残疾人创办的按摩机构,公安机关免收治安联防费。
(三)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劳动部门要监督各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不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单位采取行政约束措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残联组织要关心残疾职工的生活,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岗的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应对残疾职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对于残疾人双职工家庭,必须保证一人在岗就业。企事业单位因实行改组、改制或关、停、并、转的,应保证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或安排适当的工作。对残疾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当地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二、加大残疾人教育培训力度
(五)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可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全部纳入教育体系,免除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残疾儿童少年杂费和课薄本费,减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书本、杂费,对寄宿的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在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大力发展残疾人中、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高年级段,要进行劳动预备培训,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教育,提高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六)建立残疾人教育救助机制。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失学残疾儿童少年救助活动。各级共青团、妇联、残联在摸清失学残疾儿童少年底数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等救助活动之中。对考上中等以上学校的残疾学生和自学成才的残疾人,各级残联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七)对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减免优惠。有关部门组织的农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其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劳动致富能力。残疾人参加培训,取得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所在地残联应在残疾人保障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体系
(八)把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各县(市)、区残联每年要从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为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残疾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其报支的比例比正常水平提高5~10%。
(九)围绕我市在2010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残疾人进入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残疾部位功能康复治疗时,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床位费、辅助检查费(包括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胃镜、X光透视)、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安装人工晶体、配备肢体矫形器按成本价收取。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十)建立多元化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3号)要求,按辖区人口和规定的标准,落实专项康复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落实专项康复项目的配套经费。各级要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大力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慈善机构对残疾人康复工作应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十一)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农村在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将符合标准的残疾人特困户纳入其中。城镇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比健全人提高10%,农村残疾人的低保标准比健全人提高20%。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十二)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国家和集体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城镇的由政府部门定期救济或入福利院。逐步建立中度、重度智力和精神病残疾人集中劳动、生活的庇护工厂,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十三)切实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各地实施的草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对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对居住草危房且无劳动能力、无资金来源的残疾人特困户,其住房由政府包建。各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要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住所时,要考虑他们的出行和生活方便,下肢残疾人和盲人优先安排底层,并根据需要修建无障碍通道。
五、进一步优化帮扶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十四)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状况,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感人事例。围绕“全国助残日”主题,精心组织“助残日”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十五)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指导,扶持、培养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鼓励残疾人创作优秀艺术作品。每2~3年举办一次全市性残疾人文艺调演。体育部门要对残疾人体育高度重视,积极协助残联抓好残疾人体育工作,在选拔、培养残疾人青少年体育苗子时要提出专业性意见,同时在教练、训练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便形成稳定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对在国际国内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和教练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文艺演出,并推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文艺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六)在农村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小额扶贫信用贷款,应优先扶持农村残疾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规定,对残疾人应税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对残疾人事业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
(十七)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要广泛开展与贫困残疾人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继续实施“青年志愿者助残行动”,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鼓励大、中、小学生参加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活动。残疾人代步的专用车免收停车费,公园、公共厕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残疾人到对外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活动,可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服务。盲人乘坐市内公交车、轮渡予以免费。残疾人可优先购买飞机、火车、汽车和轮船票,并优先进站。电信、邮电、交通、医疗等行业的公共场所,应设立服务窗口和醒目标志,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并在水、电、气、器具维修服务收费上实行优惠。
(十八)大力推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有计划地对公共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开展创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单位活动。大力发展无障碍公共交通,铺设盲道、坡道,安置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电话亭、服务柜台等设施。积极推行信息无障碍建设,鼓励电视、电影播出配有字幕或手语翻译的节目。发展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鼓励科技人员研制残疾人专用学习、生活、工作用品用具。
(十九)认真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作用,调动广大社区人员积极性,为残疾人就地就近提供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医疗康复等内容的服务。组织社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业余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在社区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按摩服务。
六、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重视、支持残疾人维权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接待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注意倾听残疾人意见,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全市法律援助中心、公证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继续开展创建残疾人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宣传教育,帮助残疾人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严重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事件,要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