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2〕73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文广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二年六月三日




苏州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加强对市文物维修和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29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府〔2001〕87 号)、苏州市财政局、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苏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维修经费是市政府为加强我市文物维修和保护而设立的专项经费,同时,也是苏州市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帮助市区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

第三条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市文管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苏州市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建筑的维修规划和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项拨款;

(二)市政府专项拨款;

(三)接受国内外有关单位、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对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政府专项拨款,均应列入当年预算。

第五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照“统一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市文物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文物维修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文物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市区无力维修单位使用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抢险、维修;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外的其他重要文物古建筑的保护、抢险、维修;

(三)对上述文物维修和保护方案规划论证及设计经费;

(四)对非国有产权的文物古建筑、构筑物及其珍贵附属文物的征购;

(五)对捐赠者提供指定用途的专项捐款,安排用于指定事项;

(六)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区无力维修单位使用的文物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于60日内提出批复意见。无使用单位的文物维修项目,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维修。

各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包括:批准文件、设计方案、经费预算、配套资金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每年10月,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维修规划和各具体使用单位的申报计划,区分轻重缓急,提出下一年度文物维修经费的安排建议。其中:涉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统一向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委宣传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并由市财政局列入当年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同意,经市人代会审核批准后,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至各项目单位。

第九条  年内如遇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文物出现重大险情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进行文物抢险维修等情况,需要追加维修经费的,以及年内需要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外资金安排的文物维修项目,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专项补助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文物维修经费安排的项目,应由具有文物维修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文物维修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

第十一条  对当年安排的文物维修经费使用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与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对已签订目标责任书,办妥有关手续的项目,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能调整和变动。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维修项目,在1至2年内仍未动工的,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或由市财敢局收回经费,并继续用于其他补助项目。

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预决算制度。凡使用文物维修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文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维修方案和批准预算,组织施工,确保项目质量。项目单位应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并编报财务决算,写出工程总结报告,报送市文广局和财政局。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使用文物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维修项目内容与维修方案;

(三)挪用市文物维修经费;

(四)擅自动用、处理市文物维修经费购置非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

(五)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六)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和决算;

(七)配套经费不能及时到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文物维修经费的无力维修单位的文物维修和保护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