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1-30 苏经信科质〔2018〕4号
各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细化落实《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鼓励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设立先进技术研究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府〔2017〕56号)的各项要求,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技术研究院的认定、考评与补助
(一)先进技术研究院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初审、现场核查、苏州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
(二)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单位与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制定5年实施计划。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规划实施和从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省部级以上项目、标准等方面对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通过的给予扶持,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本年度不予扶持。
(三)各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考核结果,每年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最高按研发投入的20%(最高2000万元)给予财政补助。
二、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市级财政统筹设立培育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在苏州市范围内支持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自2017年至2021年实行五年。奖补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和苏州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二)按规定对本地区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给予财政补助的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申请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实际补助金额的30%,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奖励。
三、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一)申报。每年6月30日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先进技术研究院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苏州市经信委。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先进技术研究院财政补助文件、资金拨付凭证等。
(二)审核。苏州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会同苏州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三)审批。资金安排建议经公示后报送苏州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资金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苏州市财政局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各市(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