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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8〕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泰政字〔2023〕78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坚持宽进严管、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填写《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市场主体登记部门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在营业执照上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域内或者增设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个体工商户经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有一处。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

  第八条 允许集群登记。允许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住所进行登记,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下列机构可以作为企业住所托管机构: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总部基地、产业园区等创业创新载体的管理机构;

  (二)依法登记的从事企业住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类企业;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下列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违法行为:

  (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1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的《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字〔2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新设市场主体不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

邮箱


市场主体

住所

泰安市县(市、区)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市场主体

经营场所

1、泰安市县(市、区) 街道(乡/镇)

路(村/社区)

2、(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栏均需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2、申请人承诺,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支配权人(签字):

日              年  月  日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新设市场主体不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一栏。

  2. 联系电话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3. 个体工商户仅填写经营场所。

  4.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的,住所与经营场所栏均需填写,有多个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自行按序号填写。

  5. 申请人(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 设立市场主体的,申请人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4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起草《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一)住所是企业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市现行住所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等权属证明文件。相较于经济发达地区,我市的住所登记较为严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投资创业的热情和市场主体准入,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成为制约我市企业登记的重要堵点。

(二)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关于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

2014年3月1日,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要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经过调研论证,结合泰安市情,制定出台了《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推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的改革要求,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大幅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制定本《办法》,《办法》通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四、政策文件出台后的意义

《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实现了对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改革,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还有效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五、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

1、实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新住所办法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应当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对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所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这意味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即可,不需要再提交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材料,证明材料大大简化。同时,强化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新住所办法规定,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申报承诺书中对申请人进行了提示告知,告知申请人不得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情形,由申请人在申报承诺书中做出相应承诺,强调了申请人的自律责任。通过实施申报承诺制,将最大程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2、深化了“一址多照”改革。当前,住所资源越来越紧张,费用越来越高,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的瓶颈。鉴于此,在原住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一址多照”的范围。通过深化“一址多照”改革,将充分释放场地资源,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

3、强化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在原住所办法的基础上,新住所办法增加了对“市场主体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的”这一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定,完善了处理机制。同时,规定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投入使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通过以上规定,明确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监管,应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六、政策文件落实的具体措施

为更好推动《办法》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手续,完善登记注册流程,确保“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对全市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四是将日常检查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构建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七、政策文件工作要求

《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