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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代)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以下信息:

  1.开发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7.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

  8.本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0.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1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以项目为单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间有变化须及时公示。

  二、公示时限

  自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商品房销售结束之日止。

  三、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两种方式,公示内容应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有条件的可同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技术载体对有关信息内容进行公示,提供现场信息查询服务。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房产信息公示栏字样,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50㎝×240㎝;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的公示栏。公示栏采取墙上张挂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栏应集中整齐排放。公示内容1—7项信息应在公示栏内公示。其中,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配电房(变电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地下室出入口位置等设置情况。

  (三)售楼处现场设立公示簿,公示簿应固定在公示台上。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40㎝,封面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公示簿不少于2套,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示台台面尺寸不小于40㎝×100㎝,台面高120㎝左右,公示台正面标注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内容8—13项信息设置在公示簿内。

  (四)售楼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且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房地产信息系统公示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五)销售现场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房地产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对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设置的,责令整改,暂缓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商品房预(销)售资格,网上限制商品房合同签约,并按照《连云港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企业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七)各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必须在2015年5月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设置到位,市住房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