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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工作的意见
盐政规发〔20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仲裁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仲裁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市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仲裁通过运用法律规范、市场规则和商业惯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实务中,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较高,仲裁以其“一裁终局”和较强的专业性、保密性、便捷性、经济性等优点,成为诉讼外解决民商事纠纷重要而有效的途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推行仲裁制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提高仲裁公信力。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大力推行仲裁制度,拓宽仲裁服务范围”。全面发挥仲裁机构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盐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合同管理,积极推行仲裁制度

  (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订立仲裁条款

  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公正、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仲裁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如没有仲裁条款,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工商、国土、建设、房产、国资、交通、经贸、水利、电力、科技、金融、保险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涉及国有土地出让、建设工程、房地产、买卖、供用电(水、气)、租赁、借款、融资、运输、技术、产品质量、金融、保险、投资、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等各类经济合同,选择仲裁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相关条款的规范表述为: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适时组织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开展对本地、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和规范工作,并及时通知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在清理、修订和规范合同文本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仲裁意识,逐步引导、促成市场主体主动选择仲裁、信任仲裁。市法制办、市工商局要会同盐城仲裁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落实本意见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加强仲裁推介力度,拓宽仲裁服务领域

  盐城仲裁委员会要探索仲裁推介的新路子、新手段、新领域。通过设立仲裁办事处、建立仲裁中心等多种形式,在资本市场、产权交易、交通物流、电子商务、医疗卫生、金融保险等领域大力推行仲裁制度,充分发挥仲裁的应有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仲裁在全社会的普及度和认知度

  (一)做好《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今年是《仲裁法》施行20周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重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和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作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重要载体,将仲裁法律知识列入企业普法教育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指导企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盐城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常态化的仲裁法律知识宣传工作机制,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效果。各新闻媒体要配合仲裁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促进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的提升。

  (二)充分发挥仲裁作用,服务全市中心工作

  盐城仲裁委员会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仲裁法律服务,不断拓宽仲裁覆盖面,积极参与大型招商引资与各类经贸活动,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改制重组、政府融资合同、重大建设项目等提供仲裁服务,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三)多方合作,构建全方位的仲裁工作网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仲裁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盐城的高度,从各自工作职能出发,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政府要为仲裁延伸工作网络提供便利与政策支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组建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使仲裁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等仲裁工作应积极予以配合与支持。盐城仲裁委员会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执行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确保我市仲裁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在推动发展、化解经济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盐城仲裁委员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建立适应仲裁发展的机制。要把仲裁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从工作效能、工作作风、工作手段、工作形象等方面入手,通过强化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办案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健全和完善考评奖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办案过程中的不廉洁、不规范造成社会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人和事严格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盐城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两化”试点工作要求,探索建立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办案流程管理,加强办案监督,以制度规范仲裁工作实施,靠机制提升办案质效。仲裁工作要适应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形势,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升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市财政、编办、人社等各有关部门要在积极支持盐城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市法制办要加强对盐城仲裁委员会的联系、协调,保证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6日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