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泰政发〔2017〕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5年8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废气污染排污费;2016年12月25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所以,2018年1月1日起,《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5号)、《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泰建工〔2016〕45号)规定的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冲突。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5号)、《泰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泰建工〔2016〕45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