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镇财规〔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镇财规〔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镇江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86号),我们制定了《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苏政发[2011]3号)、《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现代化学校创建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支出不低于30%。
地税部门征收的手续费不得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中退库安排。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实行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每年年末,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财力可能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联合行文执行。 专项资金年度具体使用计划安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并适当留有余地,安排10%-20%的资金作为机动财力,以备应急或不可因预见事项的发生;对大额项目资金的安排,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使用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相同程序报批执行。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和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将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第八条 建立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立项目标完成程度、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教育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自评价,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政府,抄送财政部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虚报项目、夸大项目预算的;
(二)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 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的;
(四) 资金下达后一年内,项目没有实施的;
(五)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我市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