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办发〔2015〕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 常政办发〔2017〕201号
)规定,再次进行修订,请结合引用。已有规定与常政办发〔2017〕201号
通知不一致的,按常政办发〔2017〕201号
通知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常政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4〕10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常政办发〔2012〕8号
)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区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600元、1080元、1560元、2040元、252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实际,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四、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及延长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缴费满1年补贴60元。
五、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补缴或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未参保缴费人员不再享受基础养老金。
六、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江苏省和常州市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江苏省和常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金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后,由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
常政发〔2007〕109号
)停止施行。
八、各区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实现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全覆盖;要继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建立人员参保和待遇领取审核等资料档案,定点集中专门管理,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提升经办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考评机制,提高工作能效。
九、本通知所称“市区”仍按《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常人社规〔2010〕5号)的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