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险〔2014〕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园区社会管理局:
为确保国家《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及《
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在我市平稳实施,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下同)设定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时间为 2014年 7月 1日 至 2015年 6月 30日 。过渡期内市区户籍人员在社保统筹区内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按照市区原有办法执行,市区或外地户籍人员跨社保统筹区的衔接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市区原有办法不再执行,统一按国家和省办法执行。
各区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每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知悉、理解政策,尽量引导有衔接意愿的参保人在过渡期内申请政策衔接,并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二、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衔接,确保平稳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年9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