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人社规发〔2018〕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日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0〕135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70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和督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的上岗证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辖区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负责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  设  立

  第七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理论课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拟聘任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拟聘任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拟聘任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拟聘任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训教师;对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类似没有具体技能实训课程要求的职业培训项目,可以不配备实训教师;鼓励学校实行理实一体化教学,培养和使用理实一体化教师。拟聘任兼职教师,应是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工作的教师。

  拟聘任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基本条件。其中:承担初级工(五级)及中级工(四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大专或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实训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的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承担高级工(三级)技能培训的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实训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以上学历及相应职业(工种)技师或高级工(三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遇尚无高于所培训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情况,教师应持有所应同级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

  教师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教学资料。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组织实施。

  (八)管理制度。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安全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九)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培训项目需要设备较多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1)。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登记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三)《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四)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

  (五)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社会组织申请办学的,应提供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身份证、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六)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行政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证书、证明复印件以及聘用协议。

  (七)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八)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学校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应提交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

  (九)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十)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十一)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交相应原件供行政审批部门核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程序;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资产及债务处理;

  (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受理的书面通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二)评审。对举办者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附件八)。专家评审费用由审批机关支付。

   (三)决定。审批机关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自受理申请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正式批复、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对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根据所申办学校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性质,依法依规分类分别到民政、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并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

  增设教学点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在市辖区、江阴、宜兴两市间跨区域异地办学的,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学校。对增设教学点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根据所申办学校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性质,分别由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只能使用一个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域内其它主管部门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同名(含音同),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名称应当包括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无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无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使用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办学许可证》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江阴市:320281、宜兴市:320282、锡山区:320205、惠山区:320206、梁溪区:320213、滨湖区:320211、新吴区:320214)。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6”为其他非常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立即在所在地区媒体上登载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开展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学校名称的请示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见附件3);

   (三)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对新校名的预核准文件;

   (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见附件3);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任职期间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层次、职业(工种)或增加职业(工种)的,应通过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办学层次、职业(工种)或增加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4)

  (三)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六、七款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变更注册校址,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

  (三)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

   (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对申请办理上述变更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变更注册地址新址在本行政区域外的,应到拟变更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行政区域内增加办学点,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增加办学点的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办学点申请表》(见附件6);

  (三)拟增加办学点地址的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对申请办理上述增加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备案表》(附件7)。

  增加办学点的场地、设备设施要求,应符合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八)款要求。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延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报告、《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见附件3)、《办学许可证》等材料,符合延续条件的应及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对上年责令整改却未整改到位或连续两年未接受评估、检查、年审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原《办学许可证》并收回原证,并抄送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的,应在财务清算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自行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行终止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代表或举办者签署的终止申请报告及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

  (二)终止方案;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安置等工作。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或公告失效,并向社会公示。

  终止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学校决策机构成员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与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许可范围内自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并建立台账。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应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公布,并张贴于学校明显位置。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退回全部学费和教材资料费:

  (1)在筹办期招生;

  (2)在被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

  (3)超出办学许可证范围招生;

  (4)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招生;

  (5)未能完成所承诺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时数以及其他承诺事项;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定给学员造成损失;

  (7)由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原因未能按时开学。

  (二)学员报名注册后,如学员自动退学,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其余费用视如下情形而定:

  1、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

  3、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三)学员在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除学籍、私自离校、触犯刑律等情形下,不予退回学费和教材资料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学费退费条件及具体办法,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和教职工的进修培训等。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填写《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见附件5),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批准文号、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培训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广告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与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机构联合办学。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联合办学的,应到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会计制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规定足额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奖励制度,对为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和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按规定优先参与实施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要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教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开展新的培训活动。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第二年年检再次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两年内未按照核准的培训项目开展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不接受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消办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专家库,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和办学能力评估等事项提供专业支持。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相关行政许可及评估过程中应在专家库抽取专业力量。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研究制定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重大事件第一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取缔。

  第四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八)财务、会计制度不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九)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审批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


无锡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办学宗旨:


二、学校性质:

(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

三、培养目标及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 拟办学校名称:“无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或“无锡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3、 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 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5、 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 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拟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专业(工种)及层次: (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培训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申请单位(人):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举     办     者:


拟办培训机构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写;

3、本表中“机构名称”,申请单位(人)可用铅笔申报,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4、学校性质:指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5、本表一律由钢笔式毛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  请  内  容

拟办培训机构名称



拟办培训机构地址



学校性质


办学规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培训工种或专业名称

培训等级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董(理)事会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工种)及资格等级

拟任何职

从事专业年限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工种)及资格等级

职业教育教龄

专兼职














































































拟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职业(工种)及资格等级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邮编


家庭住址


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年   月   日


拟任校长履历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职业(工种)及资格等级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邮  编


家庭住址


电  话


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书编号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年   月   日



拟聘教师情况表


教职工总人数

管理人员数

教师数

工勤人数


专职

兼职

专职

兼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或职业(工种)及资格等级

承担课程

专兼职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如名单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办学场地情况

使用面积

其     中

教 室

实操场地

办公室

库 房

学生

宿舍

自有

M2

M2

M2

M2

M2

M2

租用

M2

M2

M2

M2

M2

M2

教   学  及  实  操  设  备 (可另附纸)

名 称

单位

数量

价 值

名 称

单位

数量

价 值










































































































































、、

学校经费来源


学校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机构批准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备 注


附件3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

学校

无锡市    区       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许可证号

人社民             号

举办者


变更

事项

□1.机构名称 □2.办学层次 □3.法人代表

□4.办学地点 □5.许可证延期 □6.校长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原因


董(理)

事会

意见



(董(理)事会决议附后)

年 月  日

受理及

勘察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职能

部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人社局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培训项目申请表


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


办   学

许可证号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校 长


联系电话及qq号


教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及qq号


已核准

培训项目


拟增加培训项目及层次


增加培

训项目

理由


学  校

董事会

决 议

及校长

签 名

(董事会决议另附)

董事会成员(签名):




学校公章及校长签名:

年    月    日

新增场地、设备、师资、教材等准备情 况

(另附页)

一、场地:




二、设施设备:




三、师资:




四、教材及教学计划、大纲:




(可另附纸)

受理人

审核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评估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批准人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人数要与办学规模适应,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教师。教师必须符合上岗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2、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4、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常规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4--6人一台套;


申办材料:

1、变更办学层次、职业(工种)或增加职业(工种)的报告。

2、学校董事会关于增加培训项目的决议。

3、《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加职业(工种)审批表》。

4、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原件,并提供租期不低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6、满足拟新增培训项目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8、拟新增培训项目教学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的,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附件5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编号 :

学校名称


负责人


办学地址


电 话


广告发布形式


有效时间


办学许

可证号


广告载体


登载位置



广告内容(全文,可另附):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广告备案号



附件6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办学点申请表

申请

学校

无锡市    区        职业培训学校(盖公章)

办学许可证号

人社民                 号

举办者


办学注册地址


拟增加办学点地址


拟增加办学点面积


新增办学点负责人


申请

理由




董(理)

事会

意见



(董(理)事会决议附后)

年 月  日

受理及

勘察人

意 见



(附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签名:

年 月  日

职能

部门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批准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无锡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外教学点设置申请备案表

编号:

学校名称


(盖章)

许可证号

人社民














学校地址


邮编


校长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校外教学点名称


校外教学点地址


邮编


教学点负责人


电话


教学点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产权   平方米,租赁   平方米

审批

机关

审核

意见

初审受理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备案

负责人:    (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附件8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场勘察及会审表


申办人(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申办学校名称


申办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


申办学校地址



(基本条件详见反页)

办学

规模


办学

场地


设施

设备


师资

情况







专家及与会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要求专职,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人员数量与办学规模匹配,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人数要与办学规模适应,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训教师。教师必须符合上岗资格条件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4、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

1、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办学场所: 培训场所:必须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办公场所:必须有办公用房。

4、实习操作场所: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5、食宿场所:招收住校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6、设施、设备: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实习设备一般应保证4--6人一台套;


申办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原件,并提供租期不低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居民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居民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居民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的,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日期:2018-05-03 有效范围: 江苏 无锡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