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5〕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通政发〔2010〕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现就我市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丰富的矿产资源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保障和支撑。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国家、省文件精神,全面加强砖瓦窑整治工作,大力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矿产资源管理、开发秩序逐步规范。但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地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和观念不强,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短期行为严重,存在乱批乱占乱采滥挖现象;少数地区砖瓦窑规划布局不合理,规模小、利用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有的砖瓦窑企业无证开采、未批先采,有的批少取多,批浅挖深;有的异地开采,越层开采,严重地破坏了耕地,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特别是一些小立窑、小轮窑死灰复燃,靠大量消耗粘土资源来获取利润,严重地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保障,影响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和工作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历来十分重视,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全省范围内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依法履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法定职责,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凡持过期采矿许可证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无证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凡越界或异地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二)进一步加大砖瓦窑业整治力度,切实落实限产关闭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上一轮整治未尽,或者死灰复燃的小立窑、小土窑、小轮窑等,坚决予以取缔。切实做到"不留人员,不留设备,不留建筑,恢复地貌"。各县(市)、区要按照每年递减5~10%砖瓦企业的目标,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砖瓦企业,关闭的对象重点是18门以下(含18门)、城市规划区、各种特殊保护区、高速公路两侧、未在采矿权市场取得土源、未进行墙改技改的砖瓦企业。通过集中整治,逐步实现由一乡(镇)多窑向一乡(镇)一窑(或两座窑)过渡的目标。全市两年内计划关闭59座(见附件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上报确定关闭的企业名单。对被确定为关闭的砖瓦企业,国土部门不得供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控制农田取土,大力推广淤泥制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建窑,坚决控制在农田上取土烧砖。各级墙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各级国土和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水利建设的有利时机,鼓励、支持砖瓦企业加入农村河道疏浚、泯沟清淤工程项目建设,屯积淤泥,利用淤泥制砖。
(四)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规范砖瓦企业用地、用土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砖瓦粘土采矿权市场的管理,规范供土行为。同时要加强粘土资源储量的调查,建立粘土矿产资源市场运作机制,坚决杜绝粘土私下交易。至2006年底,粘土供应全部进入市场,出让率达到100%。
(五)全面规范地热水、矿泉水资源开采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由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量。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经缴纳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企事业单位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均为无证开采,按照《矿产资源法》和《水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底)。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所有砖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采矿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人员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砖瓦企业"三查"台帐。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2月至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轮窑,切实落实限产关闭任务。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严格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12月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地抓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市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 南通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南通市砖瓦企业关闭计划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