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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府〔1998〕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1998〕7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起,我市市区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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