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潍坊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字〔20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民生”“兜底线”的部署要求,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2年1月20日市政府第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开展潍坊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目标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我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大力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率,降低社会失业率,确保重点群众就业稳定,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城乡统筹,充分安置。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面向所有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开发公益性岗位,实现“岗位设置需设尽设、安置人员能纳则纳”,让有劳动意愿、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群众能有适合的就业岗位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2.科学研判,精准分类。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必要性、岗位条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研判,对低收入群众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防止“一刀切”“大呼隆”,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部门配合,协作保障。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充分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政策制定、岗位开发、待遇兑付、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制定细化措施,把握好开发进度,扎实推进,合力保障行动目标顺利达成。
4.规范用岗,确保实效。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合理分解任务目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组织工作,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做好有关信息的社会公示和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岗位福利化,杜绝“吃空饷”。
(三)行动目标
大幅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2022-2025年,结合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全市工作目标,稳步推进我市开发计划。2022年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开发计划为3.43万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2.9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0.53万个),2023-2025年计划根据省政府安排及我市实际确定,每年开发计划中,乡村公益性岗位约占80%、城镇公益性岗位约占20%,并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年度计划。
二、扩大岗位规模
(一)统筹设置岗位。将各级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统筹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同时按照长期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专项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形势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
(二)充分挖掘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人社部门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岗位开发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合理核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条件,并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库。
(三)实现总量增加。结合我市实际,面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充分挖掘城乡公益性岗位资源,做到岗位“需开发尽开发”、人员“需安置尽安置”,实现人人就业有岗位、收入有保障、增收有门路。
三、拓宽帮扶范围
(一)明确安置对象。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
(二)明确岗位待遇。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应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规定给予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实施动态帮扶。每年年初,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帮扶活动,集中通过大数据或发送短信、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方式,对辖区内人员全面摸排。建立“帮扶清单”和“重点群体清单”,精准聚焦最需要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坚持精准兜底、底线保障,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渠道就业的人员,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库,及时纳入帮扶范围,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四)实施接续帮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岗;对补贴期满后转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
四、完善保障制度
(一)明确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本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资金筹集、分配等工作;各级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深入挖掘岗位资源,做好所涉及岗位的职责明晰、待遇保障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统筹。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其中,省财政补助省财政困难县60%(安丘市、临朐县),其他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补助40%;市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规范安置流程。镇(街道)负责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安置,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年度发布需求公告,采取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的方式组织上岗,并由县级人社部门审批;村(社区)参与做好有关人员的日常管理、绩效考评等工作。所有在岗人员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四)精准信息管理。公益性岗位及安置人员信息实行“双实名”管理,建立动态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库、公益性岗位储备库,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打造公益性岗位“云上服务港”,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一链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保障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顺利达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二)加强激励督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将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纳入民生实事督导内容。对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落实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表扬激励。
(三)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城乡公益性岗位典型做法,宣传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按照岗位开发或人员上岗时的相关规定(或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执行至合同(协议)期满结束。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潍坊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分配表(2022年)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潍坊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岗位计划分配表(2022年)
县市区
|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个)
|
城镇
|
乡村
|
总数
|
奎文区
|
505
|
0
|
505
|
潍城区
|
505
|
840
|
1345
|
坊子区
|
310
|
980
|
1290
|
寒亭区
|
290
|
1400
|
1690
|
青州市
|
450
|
3570
|
4020
|
诸城市
|
450
|
3270
|
3720
|
寿光市
|
450
|
3720
|
4170
|
安丘市
|
445
|
3700
|
4145
|
高密市
|
450
|
2690
|
3140
|
昌邑市
|
400
|
2050
|
2450
|
临朐县
|
450
|
3500
|
3950
|
昌乐县
|
450
|
2090
|
2540
|
高新区
|
120
|
0
|
120
|
滨海区
|
20
|
200
|
220
|
峡山区
|
5
|
990
|
995
|
合 计
|
5300
|
29000
|
34300
|
什么是城乡公益性岗位?
根据《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结合我市实际,城镇公益性岗位向治安巡逻员、交通协管员、卫生防疫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环卫保洁员、园林绿化员等岗位倾斜;乡村公益性岗位向公路养护员、安全应急员、生态环保员、交通疏导员、幼儿托管员、课后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扶残助残员、公墓看护员、文物看护员、公共设施维护员等辅助性岗位倾斜。同时按照长期性和临时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专项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形势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岗位“需开发尽开发”、人员“需安置尽安置”。
城乡公益性岗位待遇?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县(市、区)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接续帮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引导其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岗;对补贴期满后转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群体。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镇(街道)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采取“一公告、二申请、三评议、四公示、五审批、六培训、七上岗”的“七步工作法”,对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统一进行组织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