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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昭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2008〕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昭政请〔2007〕56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制镇及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昭政请〔2007〕68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昭通市城区(昭阳区),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4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

二、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永善县: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2元;

三、建制镇、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1元、二级地段0.8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