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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15〕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7日

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办学行为,保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受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资改革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事后评估,确认其具有继续办学资格的一种制度。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评估的原则: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人社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评估”的工作要求,分工负责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配合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办学必备与培训规范性指标。包括机构建设、培训规范、固定资产总值、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规模和层次及内部管理等七个项目;

  (二)办学信息网络备案指标。包括信息入网备案、网络信息维护及人员、硬件配备等三个项目。

  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按《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检查评估标准及评分表》(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执行。

  第五条  评估的基本程序:

  (一)人社部门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通知培训机构准备进行年度评估检查;

  (二)培训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及评分表》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书报人社部门;

  (三)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准备有关评估材料备查;

(四)人社部门随机抽取专家成立评估组,由评估组对培训机构书面材料和办学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确定评估等次。

(五)人社部门根据评估组的意见,对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加盖评估专用章;

  (六)人社部门统一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培训机构接受评估须准备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二)上年度经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报告必须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自有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设备名称、账面价值原值、评估价值净值等);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四)办学场所证明复印件;

  (五)《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附件1);

  (六)《评估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

  (七)《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附件3);

  (八)《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附件4)。

  第七条  评估组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优秀和合格的培训机构视同年检合格;评估不合格的视同年检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学员。

  第十条  培训机构未参加评估不得继续从事培训活动,人社部门对评估截止日期前未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资格,依法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评估组的构成。根据不同的专业成立评估专家组,参加评估的成员应不少于3人,评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培训认证: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三)具有三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职业培训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

  (四)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由人社部门批准且设立时间超过一年的、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本文中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格式、评估章样式以及其他评估的重要文书式样,由市人社局统一制定并上网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报告书

2、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3、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4、宿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




来源: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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