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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8〕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苏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和《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其中分设以下奖项:

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设立节能领导奖。

对重点耗能企业和科研单位设立节能成效奖。

对市级机关部门设立节能工作奖。

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设立节能先进奖。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客观、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苏州市节能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节能奖的评审工作。苏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节能办)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核奖励范围: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点用能单位、市级机关部门、科研、服务单位和国内外为我市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个人。

第六条 考核内容:根据《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由市政府委托苏州市节能办对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两部分。

第七条 市级机关部门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节能任务分解表》进行考核。

第八条 根据《苏州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对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在节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级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节能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经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市、区政府的奖励设两个等次:达到超额完成等次的(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的市、区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一等奖。

达到完成等次的(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评价考核期计划目标值)的市、区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二等奖。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次的(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重点耗能企业和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科研、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授予节能成效奖,分设三个奖励等次。

第十二条 对节能工作成效明显的市级机关部门由市政府授牌,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对在节能工作成绩突出、工作优秀的个人授予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视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节能突出贡献奖、节能先进个人奖。

第十四条 节能奖励经费从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奖项的奖励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节能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