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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0日



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级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推进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业公共服务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参与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任务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任务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申报、组织实施,对任务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任务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任务实施,负责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信息服务,农业执法监管,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等。

(一)农业动植物疫病防控与处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防控经费补助、畜禽养殖及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及动物疫病防治补贴、重大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及防治、重大水生养殖动物疫病防治等经费补助。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评、农产品检测及瘦肉精专项检测等经费补助。

(三)农业信息服务方面的资金:农产品检测智能联网监控平台、手机APP监控平台建设与维护等经费补助。

(四)农业执法监管方面的资金: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设施维护、农机安全监理等保障农业安全生产的执法能力建设的相关支出补助。

(五)农村改革发展资金:健全完善三级联网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等农业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补助。

(六)其他与农业公共服务相关的任务。

第八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兴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公共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九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专项工作任务清单,结合绩效管理情况,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市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在农业公共服务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会商并函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建议,审核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对县(市、区)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市、区)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相关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资金特点,采取按照专项任务完成进度拨款、据实结算等方式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核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单位、个人的资金,应当在文件规定时间内补助到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资金使用方案。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确需变更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变更申请,负责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资金使用方案的,一经发现,收回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农业公共服务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任务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任务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公共服务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