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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府办发〔2013〕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现就推进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新要求,将市场竞争机制与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财政建设结合起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

总体目标:科学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分类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支出绩效。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适应社会需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财政管理要求,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原则,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

(二)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公共服务承接方。

(四)培育市场,完善机制。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市场导向功能,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等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逐步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对由公共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城市规划设计、宣传会展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

(二)采购管理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

1.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应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2.科学制定采购文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等专业优势,准确设置承接主体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科学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编制合理的采购预算,既节约财政资金,又保证承接主体的合理利润,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3.周密组织采购活动。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广、影响范围大、履约周期长、标准要求高的特点,制定不同行业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适当划分采购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

4.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公共服务购买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的其他权利义务。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和动态考核,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将履约情况与其后续竞争挂钩,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5.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三)其他形式

结合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四、相关措施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措施,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1.各级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财政支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性质和内容,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监督,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2.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采购实施办法,提出具体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4.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全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