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盐房管〔2018〕96号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三治三化”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7日
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新一轮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盐政发〔2011〕210号)、《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盐政发〔2012〕13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 盐政发〔2016〕15号)、《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盐政规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安置是市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结算凭证安置是指市区范围内(不含大丰区)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用于安置的行为。
结算凭证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仍实行原货币补偿政策,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条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是棚改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凭证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结算凭证安置的征收政策指导工作。市(区)规划、国土、税务、物价、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实行统一的结算凭证样式,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具体印制和分发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凭证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算凭证金额以及结算凭证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区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人购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第五条 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凭证安置奖励的金额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
第六条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持结算凭证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结算凭证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
第七条 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其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自行协商。
第八条 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将拟用于结算凭证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情况、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等资料提供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区住建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区住建部门要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房源在网站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第九条 结算凭证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主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除需载明《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应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该征收项目实行结算凭证安置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计算结算凭证金额。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结算凭证。对自愿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后,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结算凭证金额,并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双方确认和签署结算凭证文本。
(三)出具结算凭证。征收实施主体在被征收人房屋交付(拆除)并经验收确认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结算凭证。
(四)选购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持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手续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签订商品(存量)房买卖合同,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第十条 结算凭证资金结算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等,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结清结算凭证款,将应付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收到结算凭证购房资金后应及时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二)购买二手住房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二手房网上签约备案合同等,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拨款结算,征收实施主体确认后将合同备案约定的金额拨付至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的资金监管 (托管)账户,予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超出结算凭证金额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结算凭证有余额的,征收实施主体在与被征收人结算凭证金额后,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款及余额均不计银行利息。
第十一条 结算凭证安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结算凭证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结算凭证金额部分不予免征。
(二)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且购房使用凭证金额达80%及以上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凭证金额10%的奖励;被征收人持结算凭证购房金额不足凭证金额80%的,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结算凭证实际使用金额10%的奖励。
使用结算凭证安置,结算凭证金额不足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商业贷款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贷款部分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的奖励。
第十二条 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结算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征收实施主体接受拨款申请后先行支付结算凭证安置奖励金额的70%给被征收人。剩余30%的奖励资金待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后,由被征收人凭不动产权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最终结算,征收实施主体据实结算并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被征收人在领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后,未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前即退房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征收人违规套取结算凭证安置奖励资金的,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追回。
(二)购买二手住房
被征收人凭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等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结算凭证安置奖励,征收实施主体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 结算凭证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四条 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明确安置房源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已征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协议搬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