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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6〕3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改型机动车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请示》(北市国税发〔2006〕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辆登记注册后按有关规定改装改型的没有补征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经请示总局,此类车辆登记注册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不补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变动手续按规定办理。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