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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2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淄建发〔2023〕102号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品质,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

淄博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住宅全装修应当以整栋楼为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住宅全装修。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其他新建商品住宅,鼓励实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第四条 商品住宅通过实施住宅全装修,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达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目的;推进实施土建、安装、装修的设计和施工一体化,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住宅全装修设计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需变更全装修设计的,应当有设计变更文件;凡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提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审查。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建设应当纳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备案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开发建设方案进行建设、销售、验收、交付。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时,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降低留存比例可累计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九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全装修工程和建筑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第十一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全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给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全装修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是全装修工程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全装修工程的质量和保修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许可部

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注栏注明为全装修住宅。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对全装修住宅实施现房销售。

第十三条 实施菜单式装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定位,事先将功能空间、公共部位的装修项目和材料,厨房、卫生间的设施设备组合成不同的装修清单,供购房者选择。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全装修设计方案、全装修住宅价格、装修主要面材、部品以及设施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全装修住宅价格应当公示毛坯房部分价格和装修部分价格。

以上公示的内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销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时,应当提供全套装修设计方案(含工程预算)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装修设计文件。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组建的专业机构库中选择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全装修住宅造价进行核算,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核算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交付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房(间)。样板房(间)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样板房(间)对应的功能空间必须上墙明示与交付标准一致的装修内容。

样板房(间)保留时间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鼓励实施样板房(间)保全影像公证。

第十七条 全装修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对实体工程与样板房(间)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分户验收(一房一验),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预售的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分户验收后,房屋交付前设立业主开放日,邀请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建设各方应对查验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住宅全装修主要面材、部品和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及保修期限等内容,《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含全装修以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住宅全装修全套施工图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的最低

保修期限为2年,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后,购房者不得擅自损坏承重的墙、梁、板、柱,不得拆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管线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住宅全装修的房地产项目,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加分项,给予信用加分;在核定开发企业业绩时,按全装修住宅面积的1.2倍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信用扣分、媒体曝光、增加检查频次等措施:

(一)全装修住宅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的;

(二)全装修住宅公示的内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的;

(三)全装修住宅交付前未设立业主开放日的;

(四)全装修住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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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