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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扬人社函〔2020〕1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9〕12号)和《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扬财规〔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大力度地推动大众创业、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创业示范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

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服务、能够实现滚动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创业示范基地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管理、数据汇总、业务指导等工作。扬州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所辖区基地的建设指导、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一)创建对象

我市辖区内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同时具备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功能的综合性创业基地,以主要功能申报。

(二)创建标准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1)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

(2)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可容纳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15家,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

(4)运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2、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主营业务;

(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均不少于10家,且初次创业大学生占比达5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2以上;

(4)基地运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3、市级创业培训基地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培训为主营业务;

(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基地年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年均创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

(4)基地运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4、市级创业实训基地

(1)基地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创业实训为主营业务;

(2)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至少5年不得变更用途,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基地年实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年均创业实训鉴定合格率达90%以上,实训后1年内创业成功率达40%以上;

(4)基地运营2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示范性。

(三)申报材料

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2、相关资质材料,包括主办单位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等;

3、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服务制度、师资团队、管理人员、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创业服务(孵化、培训、实训)、入驻创业实体清单及创业带动就业等基本情况。

(四)认定流程

1、基地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基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

2、县级初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基地,填报《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市级审核。

3、市级审核。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基地进行审核,审核形式包括听取报告、查阅台账、现场查看等。

4、公示认定。市级人社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并授予“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标牌。

(五)基地管理

对开展创业孵化、实训工作质量好、创业成功率高、社会反响好的创业示范基地给予表彰;对管理不规范,基础台账混乱的,要限期整改;采用弄虚作假申报、冒领和骗取创业示范基地补贴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收回已支付的补贴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创业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标牌,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1、创业示范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创业示范基地被服务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均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时或培训时承诺各项服务的。

4、当年度考核不达标(60分以下)的。

三、市区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根据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要求,结合年初预算安排,编制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补贴标准、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主要用于奖励示范作用突出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市区创业示范基地补贴分为两大类:创业基地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

(一)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扬州市区内已认定、运行1年以上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条件。根据《扬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表》(附件3),当年度考核得分前15名的基地,可申请给予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2、补贴标准

创业基地运营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金额根据基地年度实际支付的水、电、网络接入以及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结合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对得分前15名分两档标准给予补贴。申报补贴金额须扣除向创业者(入驻实体)收取的水、电、网络接入等费用。

3、补贴流程

(1)基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每年1季度携带相关材料至基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年度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填写《扬州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4)。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水、电、网络等缴费发票和软件、开发工具支出合同及发票(发票抬头需与补贴申报单位一致)及向创业者收取水、电、网络费用的凭证;

②银行开户许可证;

③公示情况(在基地所在场所进行公示,注明向创业者收取费用情况)。

(2)区级初审:各区人社部门对申请基地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汇总上报至市级人社部门审核。

(3)市级审核: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基地进行审核,审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现场查看等,并填写《扬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表》。

(4)资金发放:市级人社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二)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

(1)补贴对象。扬州市区内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条件。帮扶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并完成注册登记,孵化成功搬离后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基地,每年可申请一次创业孵化补贴。

2、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3、补贴流程

(1)基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携带相关材料至基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5),并提交相关材料:

①《孵化成功企业汇总表》(附表6)。

②创业原注册营业执照和迁出基地后注册或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银行开户许可证。

④公示情况(在基地所在场所对成功孵化企业情况进行公示)。

(2)区级初审:各区人社部门对申请基地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汇总上报至市级人社部门审核。

(3)市级审核: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基地进行审核,审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台账、现场查看等,并填写审核意见。

(4)资金发放:市级人社部门对通过审核的基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发放至基地账户。

四、其他

1、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2、本通知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扬州市区创业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258号)(扬财社〔2012〕62号)、《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扬人社〔2012〕259号)(扬财社〔2012〕63号)废止。



附件:1、《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docx

2、《扬州市创业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docx

3、《扬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表》.docx
4、《扬州市区创业基地运营补贴申请表》.docx

5、《扬州市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表》.docx

6、《孵化成功企业汇总表》.docx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2日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