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3〕117号
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2003-12-17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黑地税发〔2008〕47号
)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使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二、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纳税人,凡按照税未能规定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计算缴纳印花部;凡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然设置账簿但账簿混乱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可按纳税人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下列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征收比例。
(一)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的印花税,按购进货物金额的30—6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主的50—80%的比例核定计征。
(二)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环节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民入的20—50%的比例核定计征。
四、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发给税人“印花核定缴纳通知书”(式样附后),并留存备查。
五、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缴税期限,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