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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保规〔2017〕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意见(试行)

为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日常岗位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0]4号)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的设置、使用及聘用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
(一)事业单位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员额、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或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同意,其岗位的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三、事业单位岗位使用原则
(一)已核准各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经批准,也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若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均不符合空岗任职条件的,可将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用于引进工作人员。
(二)现聘人员数超过核准岗位数的,由同级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按下列要求合理调控岗位使用: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现聘人数与核准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相比,超出比例在1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超出10%的按“退三进一”的方法,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高职低聘或解聘等方法,逐步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
(一)岗位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一般应采取逐级竞聘的方式。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备岗位任职条件的优秀人员,在空岗前提下,可不受逐级竞聘限制。
(二)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转岗聘用一般应在原聘岗位工作满一个及以上聘期。
(三)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流动或新聘人员的,需携带《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备案表》,报市人社局核定。
(四)本单位范围内,聘用人员可跨岗位类别竞聘。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须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及以上。
1.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1)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3)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4)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5)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6)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2.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用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1)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的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人社部门规定的等级条件基础上设定。
(3)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3.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用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1)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4)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5)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五、其他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
(二)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到该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若该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可暂按特设岗位处理。今后该等级岗位出现空缺,优先聘任该军队转业干部,其特设岗位取消。
(三)根据劳总薪字(80)136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聘用批复,上半月报到,发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发半个月工资。事业单位其他流动、录用人员,根据聘用批复,报到后可以从调入当月起,按新聘岗位等级兑现工资(当月已领取原单位工资人员除外)。本单位岗位变动、等级晋升人员,从岗位聘任核准变动的下月起兑现工资。见习期满转正定级人员,从定级的当月起兑现岗位工资。
(四)各级人社部门应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结果为基础,抓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数据库建设,实现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信息化管理和实名制联网管理工作。
(五)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