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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锡政规〔2013〕1号



各市( 县) 和各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 办、 局, 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已 经2013 年 4 月 26 日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日


关于鼓励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等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种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二、投资方式与扶持政策
(一)投资方式
利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联合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各方的投资方式、建设管理、权利归属、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二)优惠政策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收费、政府规费的,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3.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用地政策
1.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依法利用政府划拨土地、政府出让土地和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
2.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限地价、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
3.利用政府划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总建筑面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配套用房,其商业配套用房的经营所得用于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比例由市政府批准确定。
4.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利用产业园区用地或者企事业单位、行业系统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保留原土地取得方式。原为出让土地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
三、建设要求和相关权益
(一)建设要求
1.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设施配套条件以及项目开发协议进行建设,确保建筑质量。
2.非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列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申请立项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住保房管部门的意见。
3.非政府投资建设、收购、受让的房屋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条件。产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住保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保房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办理其他变更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住保房管部门审查、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相关权益
1.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2.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原权利人、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不得分套登记。
3.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转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后整体转让,并与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4.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者以租代售。
5.任何单位不得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和实物分房。
四、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
(一)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和对象应当报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区域、本单位或者投资人指定范围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
(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和保障对象申请情况,参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制定配租和管理方案,报所在地区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四)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束后,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配租结果书面告知所在地区住保房管部门。市、区住保房管部门可以对剩余房源进行调剂。
(五)市、区住保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分配公平、运行正常。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