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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http://www.mohrss.gov.cn/wap/zc/zcwj/201803/t20180305_289247.html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 日期:1994-12-01 有效范围: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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