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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

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及使用、返还等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规范开展有关业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

统一管理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监管的市;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地理位置涉及同一设区的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监管的县(市、区);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强化对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九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银行保函等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5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监管平台。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总包单位按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上传相关凭证。

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在不存在歧义的前提下,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总包单位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时,应当在开户银行预留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一致的印鉴。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在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银行保函正本,并同时将银行保函上传至监管平台。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出具《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见附件2),告知总包单位在第一款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总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书面告知总包单位在第一款规定时限内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见附件3),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开立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利,与开立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资金安全。

经办银行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做好向监管平台的数据传输,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总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0.5%。具体由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总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被监管期间,除工资保证金本金外,总包单位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的本金。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银行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当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其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

总包单位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工程施工合同期满后30日。工程建设项目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总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者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总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名称通过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相关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复之日(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自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日内,项目工期短于20日的于项目完工前,向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不欠薪承诺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提高、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差异化存储规定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者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工资保证金减免待遇,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补足按规定比例应当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再次发生工资拖欠的,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见附件5,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总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银行保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总包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新保函的,视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银行保函。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当每季度分别向总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返还



第二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书面承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见附件6)该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后,可以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见附件8),或者《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见附件9),分别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监管,取消特殊标识,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总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者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当在审核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七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建设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未提出返还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八条 总包单位认为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九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资保证金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总包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监管平台相关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有关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三条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经办银行违反协议约定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经办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担保责任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办理银行保函业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被取消资格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参照本实施办法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日”,除注明工作日外,为自然日。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上海铁路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参考样本)

2.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参考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参考样本)

4.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不欠薪承诺书(参考样本)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参考样本)

6.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参考样本)

7.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参考样本)

8.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参考样本)

9.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参考

样本)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参考样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总包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依法存储          (金额大写: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              (总包单位名称)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元(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               (总包单位名称)支付所承包的        (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在我行就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新保函时,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存储工资保证金告知书

(参考样本)



:(总包单位名称)

请根据《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自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存储凭证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也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函正本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系(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特此告知。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参考样本)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当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当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银行须确保将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数据及时准确传输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七、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当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八、银行应当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盖章)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           (签字:     )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项目

不欠薪承诺书

(参考样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建设市场秩序有关规定;

2.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制度;

3.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经核实,我单位将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总包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参考样本)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工资保证金

专门账户名称


对应的工程

建设项目账号


取款(付款)原因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资金。

取款(付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行政执法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请你行在收到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或者依据你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身份信息及其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签字时间: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字时间:



附件6                                     编号: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参考样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我单位承建的                  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现郑重承诺:

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一经核实,我单位将无条件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总包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编号: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

(参考样本)



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以现金方式存储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工程建设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已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无异议,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

账号: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完工证明;

2.公示结果报告及施工现场公示图片;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总包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编号: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参考样本给银行)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总包单位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请你行收到本确认书后,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编号:



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

(参考样本给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同意你单位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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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编号:



工资保证金不予返还(销户)确认书

(参考样本)



:(总包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书》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存在                  情形,不符合《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不予同意你单位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申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名称:

账号:

如对本确认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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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部门解读《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2022-05-20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5月14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2019年底,国务院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由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通知,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从国家层面为规范保证金制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作为劳动力资源大省,农民工总数占全国总量近1/10,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6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57号),由住建部门牵头,财政、人社等部门配合,全面清理规范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的保证金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了各方主体责任,拖欠农民工工资多发高发态势得到明显遏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65号文件印发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认真总结吸收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省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实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银保监山东监管局、银保监青岛监管局、民航山东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管局等九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和市场主体各方责任,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引导有关市场主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管理层级等;第二、三章为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体、存储方式、存储比例及差异化存储机制等;第四、五章为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第六章为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其他施行事项。

(一)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概念。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二)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权限有争议的,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共同提请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三)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保函的使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函。除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这种形式外,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监管部门不得限制。

(四)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1.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4.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视情下浮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以联合体方式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应该由牵头单位开立,成员单位应当与牵头单位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可分别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

(五)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存储规则。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于存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存储凭证上传至省监管平台。

总包单位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六)明确了工资保证金使用方法。主要规定了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返还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七)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监管办法。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责任和不履行工资保证金存储义务的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内存储工资保证金,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相应资金除用于清偿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欠薪外,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是明确专款专用。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除此之外,不得挪作他用。二是禁止违法动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三是依法存储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不提供、更新保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确保制度平稳安全运行。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的,要依法追责。

(八)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及其他事项。《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银行保函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