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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科发〔20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科技局近三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1-18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

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20〕44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9〕2号)、《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聚焦我市“10+1”产业体系及十二大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领域,以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重大创新产品研发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示范为重点,支持实施若干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资金来源于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年度计划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分配、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过程管理;

(五)负责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和期末验收;

(六)对接市财政局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绩效监管。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等,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区域相关单位申报重大专项,按照规定开展项目初审、推荐、报送工作,视情核查项目现场;

(二)签署项目任务书并落实监管责任;

(三)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项目其他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项目主体责任,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和实施项目,完成既定目标;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按要求独立核算项目自筹和财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按要求提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接受科技、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验收等;

(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指南坚持需求导向,由市科技局组织重点产业龙头骨干企业、专家参与项目指南编制。项目指南公开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项目。

第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揭榜、组阁等方式予以支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支持方式。

第九条  揭榜制项目是指为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条  揭榜制项目分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发榜方为市科技局。

(一)技术攻关类。主要由市内龙头、骨干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经市科技局发榜后,市内外有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进行联合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主要由市内外高校、科研单位、企业或各类创新平台提供比较成熟且符合我市产业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经市科技局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应用场景且符合应用条件的我市龙头、骨干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十一条  揭榜制项目的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聚焦企业、产业发展“卡脖子”的前沿技术、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通过项目实施能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我市乃至国家、省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应明确项目指标参数、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其他对揭榜方的条件要求等内容。

(二)成果转化类

1.具有承担国家、省或市级科研任务的基础条件和成功案例,在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已取得重大突破,拟转化成果具备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条件,且符合我市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优先支持产业共性技术和首台(套)重大装备,以及公益性、辐射带动效应显著的重大成果;

2.拟转化的成果知识产权明晰,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明确,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能够发挥关键推动作用,预期经济效益较好;

3.拥有成果转化的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推广转化应用方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需求方,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特色化发展,凝练提出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提出揭榜制项目建议,审核后推荐提交到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揭榜制项目的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泰安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技术攻关类

1.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等,有能力完成发榜任务;

2.能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3.优先支持具有良好科研业绩的单位和团队,鼓励产学研合作揭榜攻关;

4.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牵头申报单位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4:1。

(二)成果转化类

1.拥有较强的成果推广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2.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

3.鼓励开展示范应用,努力扩大社会应用效益;

4.具有保障项目产业化实施的资金投入和配套条件;牵头申报单位其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配比应当不低于4:1。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揭榜。同一项目需求方不能作为揭榜方进行揭榜。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区域内龙头、骨干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揭榜方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需求方满意度等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或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评审意见,综合申报单位生产经营、研发投入及科研诚信情况等,集体决策研究拟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面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组阁制项目是指由多个法人单位共同揭榜进行联合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此类项目在发布《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首席专家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组建项目专家组,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四)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

(二)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制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四)接受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以竞争立项组织实施的重大专项项目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市科技局负责公示异议的受理和处置,并根据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按程序履行项目立项程序、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以《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组织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的任务指标与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和调整。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予以撤销立项。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组阁制的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组阁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逾期不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已立项项目并暂停1年承担单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资格。

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与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和首席专家共同签订。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市科技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按时报送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科研团队人员等,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和审计检查的依据。

组阁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研究计划、研究经费等方面的重大调整,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由首席专家负责,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实施。首席专家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项目中期评估、重大事项变更和项目撤销、终止等工作,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过程管理规范》(附件1)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本办法主要规范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资金,后补助支持方式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财政资金支出有关发票及凭证应标注项目编号与项目名称。按照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无偿资助项目资金依据《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附件2)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和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外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款重要参考依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拨付第三年度资金,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主管部门、市科技局进行验收前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验收程序;审查不通过的,延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任务指标超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6个月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1年内完成验收;实施期限届满18个月仍未完成验收的项目,给予强制终止。同时承担2项以上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在未完成验收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资料审查,结题验收按照《泰安市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泰科发〔2020〕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重大专项项目监督机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接受监督的对象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监督检查不力、不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有违规行为的项目主管部门,视情节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阶段性取消推荐项目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并按照《泰安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泰科发〔2021〕20号)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3日。



附件1



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过程管理规范



为加强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已签订任务书项目验收前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一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

中期评估符合合同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市科技局拨付年度资金。

中期评估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市科技局暂停拨付或取消拨付年度资金。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或经市科技局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第二条  项目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实施期内,合同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做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一)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确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该项目指南的申请条件、具备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科研条件,且应当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拟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

(三)项目内容变更。市科技局可以主动或者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调整项目任务书相关指标、实施期限等;

(四)项目起止时间变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被迫延迟,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其他需要市科技局批准变更的情形。

第三条  重大事项变更流程。

(一)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对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变更申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若需要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的,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同意变更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进行变更备案。不同意变更的,将变更事项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条  违规变更的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由市科技局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变更过程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将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超出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市科技局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原任务书要求实施。

第五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应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撤销项目的申请;

(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佐证材料。

提交的撤销项目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任务书规定,未履行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项目终止流程。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依职权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的,应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等有关资料,报市科技局审核; 

(二)市科技局在收到终止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拟终止项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作出专业判断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个月;

(三)市科技局集体研究审议同意终止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

第八条  终止项目处理。对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程序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终止的,自批复终止或发出终止通知书之日起,相关责任主体2年内不得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管理权限的,市科技局应当开展核查:

(一)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四)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科技局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终止所涉项目。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市科技局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拨款、限期整改、终止项目、更改验收结论等处理措施。

对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市科技局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

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市科技局采取责令改正,撤销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整改未达到要求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科技局不再委托该第三方机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泰安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开支范围



市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财政资金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包括在职研究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项目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扣除设备费后,按以下比例核定:

(一)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

(二)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

(三)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5%。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用于研发人员及团队奖励的项目资金最高可达50%。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具体要求,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国科发资〔2017〕261号)规定执行。


文件正文见附件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