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2〕138号文发布)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为理顺市区税收征管关系,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各地增收积极性,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税收属地征管。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生产经营地为税收征管原则,逐步理顺工商管理关系,最终达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纳税地三者统一。税收属地征管作为税务征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必须长期坚持。
二、收入划分
税收收入原则上按属地进行划分,以下情况特殊处理:
(一)跨地区经营、跨地区核算的金融、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广电、烟草、盐业等行业(企业)以及跨地区经营的美佳、华联、联华、华润、肯德基、麦当劳等连锁企业收入全部纳入市级金库。具体企业名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报市政府备案。上述行业(企业)新增、分设、变更时适时再作调整。
(二)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维持税收征管现状。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法人的,房产税由该法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房屋产权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房产税由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管辖。房产税年终统一调入市库,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超收分成。
(四)平江、沧浪、金阊3城区的城建税和契税统一作为市级收入入库。
(五)原由市征收的专项收入(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和各项基金收入不下划,仍入市库。
三、资金划解
市、区留用资金按规定比例按日划解,所有往来资金年终统一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四、财政体制
在分税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本着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原则,适当调整市对各区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增收积极性,确保财政收入快速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保市、区两级财政基期年的既得财力,对增量部分实行市、区共享。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增收,奖罚分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实施范围
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先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待时机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六、工作要求
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市区税收属地征管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税务部门要按照属地征管的原则,做好征收机构、税收级次的调整和数据资料的统计整理、调整等工作,进一步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率;
(三)人民银行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入库及时准确,并做好资金划解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理顺工商管理关系;
(五)对本规定未尽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文件正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