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文广旅发〔2021〕52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旅游经济发展局、市洋河新区生态旅游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现将《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pdf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4月1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简明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答: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指的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以下简称市非遗传承基地)是指宿迁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传习、交流、展示(展演)、培训、研究等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宣传的场所和空间。
三、市传承基地的类型有哪些?
答:市传承基地可分为生产性传承基地、教学性传承基地、研究性传承基地和展示性传承基地。生产性传承基地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产业化模式操作的传承基地;教学性传承基地是指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或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人才的传承基地;研究性传承基地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学术性研究、整理、编撰出版等工作的传承基地;展示性传承基地是指收藏、保存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交流活动的传承基地。
四、申报市非遗传承基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传承的项目必须是扎根于宿迁区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已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2.申报单位可以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也可以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
3.传承基地必须具备相应的供教学、排练、演出或加工制作、陈列展示所需的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方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信息。
4.申报单位至少开展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应有1名或多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20人以上。
5.项目传承要求有活动计划和传承目标,每年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12次。
6.生产性传承基地要能够正常开展生产性开发,促进项目的产业化,保持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展示性传承基地要积极参与各类演出活动,每年参演公益活动不少于4次。
7.申报单位要建有系统完整的项目传承活动档案,包括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学员名单、物品清单,以及在传承活动中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有条件应积极对保留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建立数据库。
8.申报单位须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项目传承、传习等活动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每年有必需的经费投入。
五、申报市非遗传承基地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宿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近年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介绍;传承活动场地、传承活动相关照片,以及可体现传承过程和成效的视频资料;项目传承工作的工作人员、传承人介绍及学员情况登记表;传承基地经费投入证明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传承建设方面的辅助资料。
六、市非遗传承基地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开展传承项目的教学、生产、研究、展示等活动,妥善保管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2.积极开展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活动。3.每年需向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接受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监管。4.完成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