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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工信技〔2024〕6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完善工业设计中心培育体系,根据《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修订了《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3〕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交互体验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潍坊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九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培育体系,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

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加强指导和服务,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有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材料主要包括《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潍工信技〔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