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人社〔2012〕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人社〔2018〕247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配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配置暂行办法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扬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配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流动管理,规范队伍建设,推进合理配置,改善人员结构,提高整体素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含市各园区和市直各系统内部)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配置(调进、调出)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工作,必须围绕“人才强市”目标,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注意发挥流动人员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到艰苦行业、基层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需根据编制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合理分布,有序流动,规范调整,科学配置。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章 调动条件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单位:
(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进行各类人才交流的;
(二)改善队伍结构需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现任工作与本人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需作调整的;
(四)艰苦行业、基层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工作力量薄弱需充实加强的;
(五)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
(六)其他适应改革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的。
第八条 市直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应把握正确的流向,鼓励在性质相同或相近、有效减少财政经费负担的行业、单位、岗位间流动。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进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础上,既要着力遴选优秀人才,又要从紧从严控制。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有关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二)调进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三)凡有行业(岗位)资格准入要求的,需具备资格准入条件;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
(五)连续3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六)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符合引进优秀人才、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单位: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约定的服务期未满且不能解除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宜调动的。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配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个人或组织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提出调动申请,由拟调出、调入单位或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商洽。
(二)实施考察。拟调出方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拟接收方必须仔细审查个人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拟调入人员认真进行考察,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现实表现和基本情况等。
(三)研究报送。经单位和所属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人员调进或调出公函;同时送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商调审批表(一式四份)。
(四)讨论决定。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决定。
(五)办理手续。对研究同意调动的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人员流动配置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服从调配决定,不准自行其是。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办事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予及时纠正和组织处理,其中,构成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从事流动配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依法办事。违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流动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动通知的,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配置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在完成调配后,按有关规定相应办理。
第十六条 市管干部调动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办理。
第十七条 政策性安置和公务员调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