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函〔2007〕7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7-08-24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吉地税发〔2006〕40号
)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吉地税发〔2004〕85号
)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