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4〕124号
)、《
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 通政规〔2015〕4号),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体系,合理利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挥资金效率,提升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现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行“保险机构按条件准入、协议管理,保险产品备案审核,保险业务自主开展、有序竞争”方式,参保职工自愿购买。
二、保险机构的准入。保险机构申请承办本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寿保险公司或由法人机构直接授权的人寿保险分支机构;
2.在南通市设有南通分(支)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
3.配备专职服务管理力量。
符合上述条件,愿意提供业务网络、人员管理等经办工作经费,且能提供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申请成为南通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点保险机构。
经审核符合条件,取得南通市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承办资质后,定点保险机构按要求安装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按规定开展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备案商业医疗保险业务。
三、商业医疗保险的产品备案。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坚持“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保险产品体现集团优惠和保本微利向职工倾斜”的原则设计相关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产品的投保条件、被保险人范围、保费、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责任免除、理赔服务等在申请时进行备案。每家定点保险机构备案产品不超过1个(本通知颁布前已备案实施的产品除外)。经备案审核后,保险产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
四、参保职工使用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2000元以上;
2.符合保险产品购买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向定点保险机构购买经备案的保险产品,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2017年不超过5000元、2018年不超过5000元、2019年及以后每年不超过3000元。
参保职工使用其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向定点保险机构购买经备案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在定点保险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支付保费。其个人账户资金符合规定的,从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中支付,其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等情况的,也可用现金支付。
五、保险业务开展。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职工自愿原则开展业务,提高规范服务水平,准确宣传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障责任、不得恶意诋毁同业。在发售备案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保险行业规范,并做到人卡相符,实行刷卡结算。
六、账户资金结算。市医保中心按月与定点保险机构结算上月参保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个人医疗账户支付的资金。
七、定点准入受理。市医保中心每年8月、11月的最后一周受理。申请成为定点保险机构,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南通市区医疗保险定点保险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南通市设有南通分(支)公司及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
具体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南通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352室,工农南路150号),0513-59001281。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通州区参照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