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无锡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购买房源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建住宅〔201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区住建局(征收办)、财政局、国土局、市征收办、各相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无锡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购买房源安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25日
抄送:各区政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7 月25日印发
无锡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购买房源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政策,消化现有存量安置房源,缩短被征收(拆迁)人的过渡时间,鼓励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主体通过购买存量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无锡市区范围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本办法所指存量安置房源包括征收(拆迁)安置房,以及用于征收(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主体
按照《
无锡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承接主体,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有关工作。
三、购买流程
(一)市住建局建立房源信息库,将市区范围内存量安置房源,统一纳入房源信息库。纳入房源信息库的安置房源如果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提供初始登记证明文件。未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
(二)购买主体根据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前期调查情况,明确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的初步比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物安置方案,报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征收办备案。
(三)购买主体根据实物安置方案,通过市住建局房源信息库,对棚户区(危旧房)项目周边安置房源进行筛选。用于国土征收(拆迁)安置的,由购买主体会同建设单位办理房源转性手续。
(四)房源确定后,由购买主体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购买(预购)合同,明确所购房源套数、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购买(预购)合同不改变安置房源产权属性,不进行产权转移。等到实际安置过程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购买主体、被征收(拆迁)户再签订三方安置协议,房屋权属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直接转移给被征收(拆迁)户。购买主体协助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购买价格
(一)安置房源已经过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决算价格作为购买价格。未经决算审计的,可由购买主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审计相关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购买主体应将购买价格及时报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征收办备案。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所购房源价格时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评估,不得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二)涉及到安置房房源转性为定销商品房的,由购买主体缴纳安置房源所在区域基准地价70%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规费后,办理房源转性手续。
(三)涉及到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棚改项目,由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处会同市征收办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确认的购买价格和实际购买房源数量,进行市、区两级结算。
五、有关要求
(一)购买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征收办报备,符合条件的列入江苏省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统计,上报省住建厅。
(二)所购房源原则上定向用于相对应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使用。购买的房源原则上不能积压,一般在半年内对接安置,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购买安置房源所需评估费用参照市区评估费标准执行,由购买主体支付,列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成本。房地产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