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扬政房(2008)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及扬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扬政房(2007)1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 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按本办法实施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在各商业银行、信用社开设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通过专用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等扣除购房定金以外的全部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其他各项税费。监管交易结算资金不收取手续费,不提取现金、不计算利息。
三、存量房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到扬州市房屋交易和权属管理处设立的资金监管窗口(以下简称“监管窗口”)签订《扬州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扬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申请资金托管。买卖双方凭《托管协议》及其他材料到相关商业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个人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根据交易资金进出情况设立资金托管账户的明细账以备核对。交易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自行支付声明。凡贷款购房的均须申请交易结算托管。
四、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及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
根据买房人是否贷款的两种情形,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买房人不办理贷款。
《买卖契约》及《托管协议》签订后,买房人将购房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内。开户行向买房人出具交存凭证,买房人持《买卖契约》、《托管协议》及交存凭证向监管机构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二) 买房人办理贷款。
《买卖契约》及《托管协议》签订后,买房人将购房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内,开户行向买房人出具交存凭证。买房人持相关材料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银行审核批贷后,将贷款直接划入买方的资金托管账户,并出具借据回单。买方及时将借据回单交至监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确认托管资金全额到账后,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及相关材料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他项权)登记手续。
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交易时,应先行办理抵押注销。
五、交易结算资金的划转。
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窗口凭监管窗口的资金到位证明,向买房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有他项权证的,转交至监管窗口。卖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向监管机构领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到相关专用账户银行划转交易资金。
六、《托管协议》的解除。
因买卖双方一致要求终止交易或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的,买卖双方、监管机构可根据相关条款约定解除《托管协议》。监管机构向买方出具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支取凭证,由银行将“专用账户”相应子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买方。 1、未申请过户登记的,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持托管凭证、《托管协议》、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托管窗口办理退款手续。2、已申请过户登记的,除提交前一项所列资料外,还需办理登记撤销证明。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窗口自受理买卖双方申领监管资金有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八、为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结算。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