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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泰安市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审计署关于推动投资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的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等。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运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等资源,建立由审计机关主导、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投资审计全覆盖机制。

第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察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通过互通信息、线索移交和协作会商等方式,形成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合力。

第六条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年度预算。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权限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生态环保、投资绩效管理等全过程依法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决策、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特别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环境保护情况;

(十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引进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公允性、权利义务关系履行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和揭示下列问题:

(一)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

(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 市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法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代建、可研、勘察、设计、环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条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必要时按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审计局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三章 审计计划及实施



第十二条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情况,统筹编制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市审计局应当将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单位,并依法做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审计与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审计局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可通过会商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与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及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沟通交流,确保审计计划重点突出、可执行性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及时向市审计局提供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调查对象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市审计局反映情况,及时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中,凡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有关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要及时共享至市审计局,与公共投资相关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局开放。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国家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市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直接涉及的有关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执行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市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对审计移送事项,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市审计局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市审计局应当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汇总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情况和结果,编制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综合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后,向市委审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市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发〔2015〕19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06年2月1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同时废止。
https://www.taian.gov.cn/art/2015/12/29/art_256498_3156.html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09-28 有效范围: 山东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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