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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苏州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苏州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指标及《苏州市总体规划教育资源专项规划》要求,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小学、初中。

二、根据城市人口集聚、流动人口增加等因素,以及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设置规模按千人指标测算(城市居民按3.1人/户统计)应为:幼儿园35生,小学70生,初中35生;班容量为幼儿园30生,小学45生,初中50生;规划用地指标为:幼儿园15㎡/生,小学18.69㎡/生,初中22.50㎡/生;建筑面积指标为幼儿园10㎡/生,小学10㎡/生,初中12.50㎡/生。原则上每5000人口设置幼儿园一所,规模6班,30人/班,用地面积不小于2700㎡,建筑面积不小于1800㎡;每1万人口设置小学一所,规模18班,45人/班,用地面积不小于15138㎡,建筑面积不小于8100㎡;每3万人口设置初中一所,规模24班,50人/班,用地面积不小于27000㎡,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

三、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按上述指标,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教育资源布局现状,提出规划范围内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的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

四、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达不到配套幼儿园、中小学指标的,由规划部门根据“千人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扩建教育用地,用于邻近幼儿园、小学和初中的扩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范围内公办幼儿园和小学的扩建经费参照苏办发〔2007〕31号文件中新建小学经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初中的扩建经费列入市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由区(管委会)财政安排。

五、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规划部门规划确定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用地和建设规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规划确定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用地和建设规模,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负责配套建设。规划部门应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验收,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产权属国有。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帮助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后的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办法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以公办为主的原则。

六、住宅区配套小学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提供建设用地(净地),移交当地区政府(管委会),由当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建设经费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按苏办发〔2007〕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由区(管委会)财政安排。

七、住宅区配套初中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用地(净地),移交相关部门。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内初中建设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建设经费列入市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住宅区配套初中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建设经费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在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

八、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由竞得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的,学校建成后由开发商将产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管委会)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相应的房地产过户手续。

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同步建设情况。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小学、初中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教育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证明文件或已经通过单项验收的证明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小学、初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教育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房管局和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参与配套学校建设的监督和验收。不能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和交付使用的住宅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核准意见书》和《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

十一、本意见适用于政府产权的幼儿园和公办的小学、初中学校用地,如属企业产权投资经营的幼儿园和民办小学、初中学校用地,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建设局

苏州市规划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