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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的通知

苏府办〔2009〕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和吴中、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农林局、物价局、粮食局;农发行苏州市分行:

去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政策意见》 ( 苏府〔2008〕36号)和市粮食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水稻价外补贴实施办法》(苏粮调〔2008〕第19号),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促进了粮食生产规模化,增加了农民收入,降低了地方储备粮运作成本和风险,提高了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每年实施水稻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办法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今后,除补贴标准和办法发生变化,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提高加价水平。





二○○九年五月六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