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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21〕13号


各所出资企业,各区国资委:

为持续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规范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 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 津国资产权〔2016〕18号,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等三个文件有效期延长3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备案指引》第一条中的“《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修改为“《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津国资〔2018〕5号)”。

二、各委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事项适用上述三个文件。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权限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管理暂行办法 》 ( 津国资〔2020〕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境外企业评估管理工作应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津国资产权〔2021〕10号)有关规定。

五、涉及我委受托监管金融企业的评估管理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所出资企业健全本企业内部评估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好对所属企业的备案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评估管理有关文件目录【见附件】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产权处 发布时间:2021-08-23
为持续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确保相关制度规范的连续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天津市国资委于2021年8月印发《市国资委关于延长评估管理有关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分五条,对到期文件内容进行调整、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境外企业、涉及我委受托监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

《通知》的印发将更加明晰各市管委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资产管理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