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宿政发〔2017〕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十三五”期间,在宿迁市区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
二、挂钩标的
根据省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要求,2016年考核标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排放指标。2017年起,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总磷、总氮排放量三项考核标的。以后年度,根据省政府政策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对挂钩标的进行调整。
三、统筹标准
根据各区年排放污染物总量,2016~2017年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1300元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其中1000元上缴省,市收取300元);以后年度,若省提高统筹标准,市标准在省收缴额度基础上上浮30%。
四、返还奖励
(一)考核返还。根据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对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按该区上缴资金总额的40%返还。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区,阶梯降低返还比例,每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依次降低5个百分点。
(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对PM2.5、AQI和考核断面达标率等三项主要环境质量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区,分别按该区上缴资金总额的10%、10%、20%进行奖励。
市区各主体因其考核指标未达标,导致市区整体统筹资金被省扣减考核返还和取消奖励的,要承担因其未达标导致的市区其他主体应获得的考核返还和奖励资金。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给各区的资金,各区要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市统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区开展“两减六治三提升”环保专项行动,以及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减排量、环境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各区年度上缴、返还及奖励资金,并纳入年终财政结算。
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并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