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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6〕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认筹金、诚意金、存抵活动等性质的资金,同时也不得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电商等)变相进行此类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购房者交纳的购房款及时、足额缴存至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欠缴预售资金,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销售商品房。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开发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或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以及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严格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五)严格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在市区范围内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存量房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在我局房地产网上申请认证入网、房源信息发布、交易信息核验和存量房网签。
(六)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全部交易资金(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应全额监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免除资金监管:房屋产权交换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转移房屋的;房屋拍卖的;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产份额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
申请免除监管的,交易双方需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申请,由监管机构出具交易结算资金免除监管证明。
三、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预售管理
(七)充分发挥预售方案及其公示在房屋产权管理中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预售方案中列明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八)在法律法规未明确权属的情况下,对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商业服务用房、金融邮电用房、文体健身用房、地下停车库(位)等)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载明权属的,按其载明的内容确权;规划、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载明权属的,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的内容确权;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无论权属归谁所有,均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四、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管理
(九)继续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为防止一房多卖、炒房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继续严格执行退房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家庭成员之间需变更合同主体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后,可变更合同主体;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的;其他必要情形。
(十)加强商品房网签操作管理。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签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商品房网签操作人员的管理。对因人为因素致使申请变更网签合同每季度超过3次或者每年超过6次的,将暂停其网签资格,开发企业网签操作人员须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商品房网签系统。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8月18日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