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全面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切实发挥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民生和稳控房价双重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民生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结合扬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关于住房工作要求,围绕我市“十三五”住房保障目标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全面推行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市场供给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供应体系,通过合理划分保障对象,创新保障模式,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切实帮助困难群体解决住房困难,着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二、保障方式
2018年起,市区改革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大力实施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具体保障类型及保障标准详见附表。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保障:主要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提供房源供其承租,房源建筑面积60㎡左右,保障家庭按照建筑面积0.75元/㎡/月标准向运营机构缴纳租金。
2.租赁补贴保障:主要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人员)在市场自主租房,政府按照保障对象经济状况不同分档补贴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90%、80%、50%,1-2人户保障建筑面积50㎡、3人及以上户保障建筑面积65㎡;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补贴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30%,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
(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售方式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提供限定价格和套型面积的房源供其购买。价格限定在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70%左右,1人户家庭限定购买65㎡以下套型,2-3人户家庭限定购买90㎡以下套型,4人及以上户家庭限定购买120㎡以下套型,具体以实际提供的房源为准。
(三)棚户区改造
把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来抓,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切实解决棚改居民住房不安全、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住房问题。实物安置可通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安置棚改居民。
三、准入审核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年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及年审工作由市房管局牵头实施,各功能区管委会参与;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住房保障由各功能区管委会自行负责。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好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关。
(一)住房困难家庭准入审核
1.江都区
江都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工作按照现行做法,由江都区政府组织实施。
2.邗江区、广陵区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名单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区房管部门终审,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区房管部门终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
区房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核查认定,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和交易等信息备注。
区房管部门将终审通过的名单在媒体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房管部门予以保障,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经复查仍符合条件的提交市房管部门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
3.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名单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功能区管委会复审,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功能区管委会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
功能区管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负责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核查认定,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和交易等信息备注。
功能区管委会将复审通过的名单提交市房管部门进行终审,市房管部门将终审通过的名单在媒体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保障,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
(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准入审核
面向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仍按现行审核流程,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本地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的认定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邗江区、广陵区及各功能区面向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准入口径、补贴发放、实物配租配售等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江都区由江都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
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
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资产收入核查认定指导工作。市国土、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住房保障家庭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等查询备注、相关补贴标准及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补贴经费保障等工作。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区住房保障事权财权责任划分,抓好基本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要素保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将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优先安排,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与要求,及时筹集并拨付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专项费用如期发放。市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江都区范围内由江都区财政承担,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的住房保障和棚改资金由各区、功能区财政承担。增加保障住房用地规模,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具体方案,选择位置相对适中、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块优先上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确保按要求完成住房保障各项工作。要坚持住房保障准入分配信息全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和媒体全方位监督,切实做到全过程规范操作,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市房管、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快形成有效的纠错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类型及保障标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8日
附件
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类型及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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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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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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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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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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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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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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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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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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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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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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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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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
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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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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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工会)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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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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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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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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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租赁房源,房源建筑面积60㎡。保障家庭按照建筑面积0.75元/㎡•月标准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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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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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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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总工会)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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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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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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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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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按1-2人户保障建筑面积50㎡、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65㎡、18元/㎡•月的标准发放,每户不少于3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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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特困)线以上,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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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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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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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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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按1-2人户保障建筑面积50㎡、3人及以上户保障建筑面积65㎡、16元/㎡•月的标准发放,每户不少于3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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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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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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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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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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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按1-2人户保障建筑面积50㎡、3人及以上户保障建筑面积65㎡、10元/㎡•月的标准发放,每户不少于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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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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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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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可参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20㎡、6元左右/㎡•月标准发放,具体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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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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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
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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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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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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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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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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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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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限定价格和套型面积的房源,价格限定在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70%左右,1人户、2-3人户、4人及以上户家庭分别限定购买65㎡以下、90㎡以下、120㎡以下套型,具体以实际提供的房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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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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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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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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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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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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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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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2018年起,市区原有住房保障类型及保障标准等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