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4〕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3〕363号),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待遇,现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符合规定的检查项目和费用标准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限额标准为1100元。
三、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分娩(含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同级医疗机构生育保险规定的限额结算标准支付。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在生育(或流产)后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始发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资料,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五、参保人员生育(含产前检查、流产、引产),以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除抢救或急症外,应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需转往外地生育的,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申请备案,否则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江阴、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