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宿迁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苏政复〔2018〕45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请示》(宿政发〔2018〕47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自2018年6月1日起,将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请你市认真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统筹管理水平,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6-20 有效范围: 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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