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住房发〔20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0-09-28)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房管局、建设局,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政府《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08〕116号)出台以来,我市绝大部分开发项目能够很好地落实执行,在交付使用商品房时,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明显完善。但仍有少数项目未能按时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仍存在着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不到位的现象,引起了业主的不满,投诉、上访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责任主体,不但要确保房屋工程质量,还要加强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确保各项设施按期建设到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的原则,制定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方案;在商品房销售中,应将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竣工交付时,应及时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各区房管、建设部门要按照我局的授权范围做好行政辖区内各类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公示制度
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均应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我局开发管理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扬州市区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二)、房屋单体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相关资料;
(五)、雨水、污水接入排放相关资料;
(六)、电话通信工程竣工证明;
(七)、有线电视工程竣工证明;
(八)、路灯工程相关资料;
(九)、人防工程相关资料;
(十)、消防验收证明;
(十一)、生活垃圾清运移交证明;
(十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证明;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现场查勘。我局开发管理处应当建立商品房交付使用现场查勘人员专家库,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文件后,根据项目大小情况和开发建设情况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在七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形成查勘意见。
3、公示。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由我局开发管理处在项目现场、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不符合条件的,由我局开发管理处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到位后,进行公示。
4、发证。公示期间没有实质性意见的,由我局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对于群众有意见的,由我局开发管理处核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整改,整改到位后由我局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强化商品房售后服务与管理
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销售者必须对其质量负责,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业主反映的售后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大型开发项目或大批量集中交付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售后服务工作流程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售后服务的质量标准,畅通与消费者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于未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的企业,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负责售后服务的,双方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售后服务工作流程,要确保售后服务质量,对于业主反映的售后问题,不得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四、严格商品房“两书”的发放与使用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实施,在提高住宅质量和品质、确保商品房售后服务和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非住宅商品房的质量管理,近日省建设厅已经下发了通知,要求对非住宅商品房开始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从即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和用于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非住宅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均应当向购房者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照质量保证书明确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做好售后维修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