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锡人社函〔2017〕7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为贯彻执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核查工作,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核查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是贯彻实施《
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是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实现精确管理的必然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进一步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而且对深化数据应用、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构建统一高效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区局、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数据比对核查工作事前有布置,事中有检查,事后有考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核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本通知中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是指我市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经部、省人社部门信息系统预警,同时在其他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核查。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确定核查人员名单,传送并指导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开展核查工作,负责与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络,同时按要求做好汇总及对省、市有关部门核查情况的汇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核实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信息和情况,处理重复领取待遇行为,汇总上报核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映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数据的比对、数据的处理等技术支持方面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数据比对和核查工作程序
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
(一)生成核查人员名单。市社保中心在每季度初按照省农保中心下发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情况表,交市信息中心数据比对后,生成无锡市本级的《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信息表》),并发送各区人社局;
(二)核查人员信息。区人社局确认核查人员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发送《告知书》(附件2),核实疑似重复领取信息,待遇领取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
(三)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确定为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参保人员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区人社局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追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清算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
(四)汇总上报数据。区人社局应按季度汇总核查工作情况,填写《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核查情况表》(附件3)、《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于当季度末上报至市社保中心;
(五)其他情况
1、核查名单中公民身份号码相同而姓名不同的参保人员,负责核查的机构应先核实、确认其身份信息,对身份信息错误的,按规定予以更正;
2、无法取得联系的和逾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待遇领取人员,负责核查的机构应会同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进行告示,并于告示次月起暂停发放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核实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再按规定进行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金;
3、待遇领取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到核查机构办理核实手续的,可以委托合法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受托人代办手续时,需出具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指印)的委托书;
4、拒不退还重复领取待遇期间已发放养老金的人员,区人社局应及时上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汇总后提交局相关行政处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待遇问题
各区人社局、市社保中心、市信息中心要将重复领取待遇核查工作作为确保《
暂行办法》顺利施行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辖区内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和处理等工作。对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及时终止重复领取待遇并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对情况不属实的,严格按照权限要求,修改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并做好相应处理工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待遇的,应依据《
社会保险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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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核查信息表
2.告知书
3.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核查情况表
4.疑似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