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67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5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和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等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附件: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3.换(补)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4.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5.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6.
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