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0﹞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区房管局、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区各拆迁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5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0]1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管理
1、各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四季度排出下一年度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填写《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申报表》,报区(管委会)初审。
2、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地点、套型、数量等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报送审批,各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二、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局开发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局组织相关方面人员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将公示15天,公示后群众没有实质性意见的,出具《扬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拆迁安置房取得《扬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并申请办理增量房确权登记手续。
三、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管理
1、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实施的集体土地拆迁项目,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发布的拆迁通告进行网上备案。
2、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由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将鉴证生效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网上备案。
3、拆迁安置后,被拆迁人凭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并已在网上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的产权交换证明以及增量房确权证明书,到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权属登记(其中邗江区在邗江房产交易所办理)。受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是否经过鉴证,并与网上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凡是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未发布拆迁通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鉴证并未网上备案的、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未经鉴证或者与网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办理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经鉴证、备案后,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被拆迁人姓名的,由被拆迁人将申请材料送拆迁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复审,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市局业务会办会研定。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得擅自变更被拆迁人姓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被拆迁人姓名的,由被拆迁人将申请材料送拆迁实施单位初审,报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拆迁安置情况及房源统计管理
各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应建立拆迁安置情况及房源管理台账,对拆迁安置情况、房源使用情况、存量房源的明细情况等进行认真统计,每月将统计结果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也要建立整个市区拆迁安置情况及房源管理台账。市、区每月进行一次核对,确保统计结果准确、真实。
五、责任追究
1、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对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网上备案的,严格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2、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拆迁实施单位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的,所造成的后果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并记入拆迁实施单位诚信档案。
3、拆迁实施单位擅自变更被拆迁人姓名的,其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无效,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所造成的后果和税费损失等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年检不予通过。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